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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16條

法律專業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程連續錄影: 一、社會大眾關注之重大刑案。 二、具有爭議性之案件。 三、其他認為有錄影之必要。 詢問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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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