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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服役機關處所,指涉有違紀行為及犯罪嫌疑之軍人,服現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所在軍事營區、院區或其管理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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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