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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4條

服役機關實施調查期間,發現違紀行為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經權責長官核可後,應檢附案情摘要及現有證據資料,報請轄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 數違紀行為人分屬不同服役機關,遇有調查事務分配爭議時,得報請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第一項調查結案後,服役機關應檢附相關筆錄及必要證物,移送該管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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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