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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6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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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二、督察、艦艇檢驗、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第3條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第4條本部為執行海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第5條本部置司令一人,海軍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海軍中將。第7條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第8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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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