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 第14條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得視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之現狀、特性及需要,決定僅就現有之機構或財產設施辦理委託經營,並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時收回。
AI 白話解釋
← 第13-1條看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