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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組織規程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治作戰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督察、軍醫與法律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人事管理、人事勤務、一般行政、史政編譯與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軍事情報分發、運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五、作戰整備、部隊訓練、準則發展運用與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後備動員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後勤事務協調、管制、督導;軍品管理與軍種專用後勤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建軍政策與武器系統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九、通信電子資訊、主計業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事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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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部為掌理前條所列事項,得設處、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中心辦事。第4條本部為執行空軍作戰及建軍備戰之需要,得設指揮、訓練、專業、執行、支援、研究發展等機構及部隊;…第5條本部置司令一人,空軍上將;副司令二人、參謀長一人,均為空軍中將。第6條本部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第7條本部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第8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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