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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8條

督察長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戰術、技術、教育訓練、後勤補保、常規管理、專案及專題視導之督察。 二、飛行安全、地面安全政策、教育、失事預防、調查與統計分析、飛地安競賽、飛地安研究資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施政督察、績效評核之規劃及執行。 四、法律事務工作、軍法教育、輔導訴訟、國家賠償業務之執行、處理及督導。 五、軍紀風氣維護、官兵權益保障、財產申報、行政調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財務稽核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軍醫行政、航醫醫務、醫療保健、衛生勤務、衛材補給、預防醫學等各項衛勤戰備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八、空軍學術月刊之編撰及發行。 九、飛行部隊執行戰術及標準化之考核;部隊戰備執行成效之評鑑。 十、其他有關督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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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