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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申訴事件涉及不當管教、體罰、凌虐、心緒失衡或自殺傾向等生命受到危害之情況,申訴管轄機關應通報國防部或各司令(指揮)部心輔相關單位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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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