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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處理不服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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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