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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4條

申訴管轄機關受理申訴事件後,依申訴事件類型及內容,交權責機關之各級主官(管)、業務承辦單位或監察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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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