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 第6條

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6條

因權責機關未告知申訴管轄機關或告知錯誤,致申訴人誤向申訴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申訴管轄機關,並通知申訴人。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