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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醫局辦事細則 第12條

各單位主官 (管) ,承副局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項,其所屬辦 事人員,承各該單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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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