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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29條

第 四 章 會議
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 議商討,如仍無法獲得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常務次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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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26條部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部長主持,參謀總長、各副部長、各副參謀總長、各總司令、司令、(總)政…第27條本部為研討重要公務及法案,得由部長或其授權之人員召集會議。第28條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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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