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部辦事細則
› 第29條
國防部辦事細則 第29條
第 四 章 會議
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 議商討,如仍無法獲得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常務次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部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部長主持,參謀總長、各副部長、各副參謀總長、各總司令、司令、(總)政…
第27條
本部為研討重要公務及法案,得由部長或其授權之人員召集會議。
第28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會商討。
← 第28條
看 國防部辦事細則 全文
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