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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院及其分院對於重大刑事案件或其他專業性案件,得指定專庭或由專人辦理。 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庭長、軍事審判官決定之,其中途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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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