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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三日內送院長審閱,並提出於法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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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