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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9條

值日軍事審判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七條事項,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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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