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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22條

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管理機關備查。 前項年度稽核計畫,得納入風險評估結果、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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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