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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31條

管理機關應將校長上任後本基金執行情形、可用資金變化情形及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成效,納入其當年度考核評鑑,作為年度考評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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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