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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1條

國內用戶申請租用電信機構電報交換用戶機線設備,經由電信機構電報交 換總機之連接與交換,與國內其他用戶間或與國外用戶間相互通報者,依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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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