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 第23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23條

用戶如欲掛發國內及國際一般電報時,亦可利用租裝之電報交換專線及交 換設備,將電報發至電信機構再行發至收報人。電信局亦得將發至用戶之 國際及國內來報,經由其所租裝之電報交換機線設備傳遞,以資迅捷。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