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 第25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25條

用戶租用電報交換業務設備時間至少為一個月。停止租用,必須於停租十 日前以書面通知電信局辦理停租手續。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