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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第4條

為有效運用志願投入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國民力量,主管機關得選派海外志願服務者參與執行我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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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