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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方式如下: 一、辦理與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目的相符計畫之規劃、研究、評估或專案研究。 二、接受前條各款對象推薦人員參加各類教育訓練計畫或提供獎學金。 三、安排我國專家赴友邦或友好國家,協助其辦理國家發展所需之各類訓練輔導或諮詢計畫。 四、執行其他符合提供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目的之計畫。 五、配合前三款計畫辦理經費援贈、設備或器材贈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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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