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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 第6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或依本法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本辦法所定捐款或實物贈與者,於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前,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主管機關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贈款與物資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 前項受託者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計畫之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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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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