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 第13條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3條

本基金會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方式如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