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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品質保證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得依本辦法修正 前最後版本之評鑑標準辦理評鑑或追查: 一、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標準檢驗局 ISO 九○○一或 ISO 九○○ 二認可登錄之廠商。 二、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認可登錄之廠商。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完成評鑑者,標準 檢驗局得退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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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