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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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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34條
外國人士進入園區從事商務活動,得經園區事業代向機場公司申請核轉簽證機關許可,於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 園區事業對於依前項規定代為申請入國之外國人士,應保證其入區期間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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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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