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 第4條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條

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