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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40條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機場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航警局依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測試,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航警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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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