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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5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一般禮遇: 一、中央級民意代表。 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來我國之重要貴賓。 三、應機場公司基於業務考量專案邀請國外公務部門或機場營運單位來我國之重要貴賓。 四、前三款人員同行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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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