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 第8條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第8條

禮遇申請程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賓禮遇、特別禮遇及一般禮遇申請應敘明入、出國航班及時間,並檢附禮遇名單,記載單位、職稱及中(英)文姓名,於預計入、出國三個工作日前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申請。 二、商務禮遇申請,應檢附申請文件於預計入、出國三小時前向機場公司申請。 前項第一款申請國賓禮遇、特別禮遇或一般禮遇,得一併申請下列事項: 一、國賓禮遇:國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二、特別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准予派員代予查驗。 三、一般禮遇:貴賓所攜之行李禮遇驗放及護照之查檢經由公務檯查驗。 第一項第二款商務禮遇申請之受理,機場公司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