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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5條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代表人、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受託人: 一、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 二、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經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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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