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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 第2條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業:指利用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以下稱重要濕地)範圍內土地資源,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農業、漁業或鹽業等之種植、栽培、採集、採伐、採鹵、飼養、捕撈、撿拾、養殖或其他類似行為等,並以之為業者。 二、經營事業: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經營謀利行為,並以之為業者。 三、旅遊事業: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自然生態旅遊及環境教育等,並以之為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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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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