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第11條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1條

雙邊協定尚有容量班次可供增加業者營運,或有經交通部廢止容量班次而得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經交通部廢止之容量班次,同時涉及多個雙邊協定者,於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併同辦理。 經交通部依前條第一項廢止獲配容量班次之業者,不得以其經廢止容量班次之兩航點間航線為營運需求,參與該廢止容量班次之航權首次重新分配。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