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第14條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14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次不予限制。 依前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之業者,於已獲配營運定期航線之業者開航後,三個月內仍得申請繼續飛航。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