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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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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7條
經締約雙方同意於雙邊協定簽署前,應將營運之業者告知締約他方或雙邊協定內應明訂營運之業者時,民航局得於雙邊協定簽署前依
第四條
及
第六條
之程序辦理。 前項營運之業者於雙邊協定簽署前,發生
第九條
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情事者,民航局得依
第六條
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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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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