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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第8條

包裹經海關查驗認為可以稅放者,海關應根據查驗結果填發稅款繳納證一 式三聯,以第二、三聯隨「發遞單送交郵局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如須由 收件人繳驗証件,或補辦其他手續始可放行者,並應批註於「發遞單」」 上並送退郵局通知收件人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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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