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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規範有關國內外團體或機構辦理兒童交換訪問之申請、審查、輔導及管理等事項,以促進國際間兒童相互了解及友誼,並保障兒童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6-29・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1
一、凡申請辦理國際間團體性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者,必須是已向政府立案登記之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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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必須具有詳細之交換計劃及正式邀請書,該項邀請書且須經我駐在地使領館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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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該項訪問僅限於會員之子女,且每戶每次不得超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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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訪問兒童年齡,限於滿十歲至滿十五歲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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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五、訪問兒童須有領隊人員負責照料兒童之生活及安全,該領隊應以在團體中負有相關職務者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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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六、申請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員,必須提具戶籍謄本、照片暨由主辦單位提出之出國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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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七、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出國,概予發給團體護照,該項護照發給後不得要求延期及任何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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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八、雙方交換訪問兒童之出境入境,主辦單位應事先報請內政部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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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九、交換期滿返國後,申請主辦單位應將往返日期及訪問情形書面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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