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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第20條

團體協約有約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事項者,對於其事項不生前三條之效力。 團體協約關係人違反團體協約中不屬於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時,除團體協約另有約定者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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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