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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第7條

各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加入通報系統後,依其主管權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變異點之查證結果。 二、變異點之追蹤管考,並提供處理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配合提供變異點相關資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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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