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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17條

市縣地政機關將建築改良物價值計算完竣,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即報請該管市縣政府公布之,並分別將估定價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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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