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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5條

建築改良物價調查表,應包括左列各事項,其格式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定之: 一、建築改良物及建築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地號。 二、建築改良物之種類。(依本規則第四條所分之種類) 三、建築改良物建築年月。 四、建築改良物之建築情形及簡單圖說。 五、建築改良物之使用狀況及其收益情形。 六、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限。 七、建築改良物廢棄後之殘餘價值。 八、建築改良物之面積(平方尺計)或體積。(立方尺計) 九、建築改良物之買賣價格。 十、建築改良物之附屬設備。如衛生、電氣等。 十一、建築改良物建築時,所用各種工料之數量及其費用。 十二、建築改良物之增修情形。 十三、建築改良物佔地面積。 十四、調查年、月、日。 十五、調查員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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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