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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未受領補償費,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前項徵收補償費範圍如下: 一、地價補償費及其加成部分。 二、建築改良物或農作改良物補償費。 三、土地改良費。 四、營業損失補償費。 五、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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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