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 第4條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第4條

未受領補償費應分別就現金及土地債券設立專戶保管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規定,經財政部同意,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保管之物為土地債券者,逕向保管處所開戶存管。其收支存管作業準用國庫相關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保管處所開戶時,其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留存之印鑑應為機關首長、主辦主(會)計及主辦出納人員等三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