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地徵收條例 › 第19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19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發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1條看 土地徵收條例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