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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17條

第十三條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或第十四條採用之收益實例租金或權利金應調整至估價基準日。 前項估價基準日為每年九月一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當年三月二日至九月一日為原則。估價基準日為三月一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為原則。 前項案例蒐集期間內無適當實例時,得放寬至估價基準日前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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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