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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 第21條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21條
比準地地價及宗地市價,應以每平方公尺為計價單位,其地價尾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每平方公尺單價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計算至個位數,未達個位數無條件進位。 二、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百元至一千元者,計算至十位數,未達十位數無條件進位。 三、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一千元至十萬元者,計算至百位數,未達百位數無條件進位。 四、每平方公尺單價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計算至千位數,未達千位數無條件進位。 依
第二十七條
土地市價變動幅度調整之宗地市價單價尾數無條件進位至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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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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