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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88條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五 章 土地改良物稅
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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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良物稅」的其他條文
第185條
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第186條
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第187條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第189條
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第190條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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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土地法 全文
第18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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