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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202條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七 章 欠稅
前條之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地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6條
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
「欠稅」的其他條文
第200條
地價稅不依期完納者,就其所欠數額,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加征所欠數額百分二以下之罰鍰,不滿一月者…
第201條
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第203條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前條通知後,提供相當繳稅擔保者,司法機關得展期拍賣。前項展期,以一年為限。
第204條
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
第205條
土地增值稅不依法完納者,依第二百條之規定加征罰鍰。
第206條
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
第207條
建築改良物欠稅,準用本章關於地價稅欠稅各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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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土地法 全文
第20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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