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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202條

第 四 編 土地稅 › 第 七 章 欠稅
前條之土地拍賣,應由司法機關於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地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6條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

「欠稅」的其他條文

第200條地價稅不依期完納者,就其所欠數額,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加征所欠數額百分二以下之罰鍰,不滿一月者…第201條積欠土地稅達二年以上應繳稅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得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第203條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前條通知後,提供相當繳稅擔保者,司法機關得展期拍賣。前項展期,以一年為限。第204條欠稅土地為有收益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提取其收益,…第205條土地增值稅不依法完納者,依第二百條之規定加征罰鍰。第206條土地增值稅欠稅至一年屆滿仍未完納者,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財政機關通知直轄市或縣(市)地政…第207條建築改良物欠稅,準用本章關於地價稅欠稅各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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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