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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231條

第 五 編 土地征收 › 第 二 章 征收程序
需用土地人應俟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發給完竣後,方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但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先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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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地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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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